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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被否IPO专题(10)——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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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过会的企业千篇一律,否决的理却总有那么多!

        即日起本微信公众号将对2017年被否IPO企业进行专题介绍,了解它们在IPO过程中都遭遇了什么问题,最终又是为何折戟沙场?

        投行俱乐部在此祝大家IPO之路更上一层楼!


        

2017年被否IPO专题(10)

——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创业板)

  公司名称: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创业板) 
  审核结果:未通过 
  发审委委员:宋洪流、蔡琦梁、周海斌、朱琳、李国春、马小曼、许成宝 
  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李蔚岚、黄实彪;协办人:林炼志;其他成员:林纪武、施娟、徐彬、李宣达、谢威) 
  联合承销商: 
  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林涵、郝卿) 
  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林庆瑜、张采) 
  验资机构: 
  评估机构: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陈健、林直) 
  首次披露:2016.08.30 
  上会日期:2017.12.06 


发行人经营范围

  1、交通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进行与交通相关的各类行业的投资经营和土地综合开发经营;2、批发、零售金属材料、矿产品、百货、纺织品、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化工材料(不含化学危险物品);3、机械电子设备租赁;4、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5、农副产品收购(不含粮食);6、生产、加工化工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监控化学品)。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员工个人银行卡进行货款结算的情形,合计金额约2.8亿元。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 
  (2)发行人报告期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是否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能够保证货款结算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有效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客户委托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各期金额占比分别为16.84%、20.93%、25.16%和31.01%,占比逐年提高。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报告期内客户委托第三方回款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 
  (2)客户委托第三方回款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情形,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3)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非投标项目收入占比均超过50%,其中,应招标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获取的业务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非投标项目是否均不适用《招投标法》; 
  (2)非投标项目的区域分布,是否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3)在当前经济法律环境下,结合客户构成、业务类型、销售区域、产品定价,应招标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获取的业务收入逐期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4)相关合同是否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及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和行政处罚的风险。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内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下滑且幅度较大,净利润波动较大,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营业收入下滑及净利润大幅波动情况,说明营业收入发生不利变化的原因及盈利能力的持续性。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以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为主,请发行人代表: 
  (1)结合期末在手订单情况、预收账款变化情况、存货周转率,说明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余额较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收入情形; 
  (2)2015年度和2016年度存在存货跌价准备转销冲减当期营业成本较大的情形,结合报告期内采购价格变化、存货毁损及变质情况、库龄、期后销售实现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各期未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准确、充分,转销是否合理。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涉及国有资产变动事项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需有权国资部门确认,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关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请发行人: 
  (1)说明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选择与该等股东合资成立公司的原因和背景,部分公司开展业务地域范围存在重叠的原因,在江西设立三家子公司是否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在江西的业务规模相匹配。 
  (2)补充披露江西赣北主要业务和加工设备已经转移至江西新立基的原因,发行人开展业务的架构以及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部分子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或净利润为负的原因。 
  (3)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以及投资变动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是否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较多,部分从事物流、仓储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部分企业存在关联交易。 
  请发行人: 
  (1)结合从事沥青供应链业务模式和内容,逐一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具体从事业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和原因,交易定价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存在可比第三方价格,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履行的交易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3)说明2013年通过交通投资采购SBS添加剂的原因,发行人是否所有添加剂均通过交通投资采购,具体说明通过交通投资采购的添加剂种类、型号、数量、金额、采购单价,交通投资对外采购渠道和供应商,采购单价,交通投资报告期内为发行人采购添加剂的数量、金额占其同期对外采购添加剂的比重,2014年开始发行人独立对外采购SBS添加剂的渠道和供应商、种类、型号、数量、内容、采购单价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若有,分析说明变化是否合理,交通投资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 
  (5)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注销或转让的情形,若有,请补充披露具体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4、报告期内,发行人借用关联方资金数额较大,累计金额为6亿元左右。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拆借资金承担利率不同的原因,利率确定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资金依赖,大额资金拆借是否履行合法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分析说明2016年之后发行人不再向关联方借用资金对公司经营资金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发行人如何应对日常经营的资金缺口,是否存在其他融资渠道以及相关利息支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货款结算的情形,累计金额约4亿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大量使用员工个人银行卡进行货款结算的原因,上述情形起始时间,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股东以及上级主管单位是否知晓该情形,如何保证资金完整、安全,是否存在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资金来源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提供相关依据,金额是否匹配,说明具体交易明细以及员工情况,员工入职时间、所任职务,目前仍未销户的银行卡情况和数量,上述银行账户2016年3月以后的资金往来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重点说明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法定义务责任,保荐机构辅导情况。

  6、报告期内,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既是发行人主要客户也是主要供应商。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厦门华特集团曾为发行人股东。 
  请发行人: 
  (1)说明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与发行人交易历史,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情况,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主要竞争对手,在客户、供应商、主要产品、业务模式和规模、业务覆盖地域等方面与发行人的比较。 
  (2)说明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华特集团之间的关系,发行人历史上在业务、技术、产品、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是否与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华特集团存在联系。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厦门华特同时存在销售和采购交易的原因,交易是否必要、合理,详细说明具体交易内容、数量、背景,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与第三方交易价格的比较,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用途,上述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7、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事沥青供应链业务和沥青贸易业务,为客户提供采购、研发、加工、仓储、物流配送和技术服务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链供应的产品主要为重交沥青,自主生产改性沥青。报告期内,发行人80%以上销售收入来自于重交沥青。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内容,主要包括沥青供应链哪些节点的何种内容,定价方式和原则,对于研发、加工、仓储、物流配送、技术等各环节服务是否进行单独定价,若是,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销售均价的变动情况,对于报告期内沥青供应链产生的收入能否根据各个节点划分收入构成,能否针对上述各节点服务内容区分客户及销售收入。 
  (2)说明发行人产品销售的运输模式,是否由发行人负责运输,发行人是否采购第三方提供的物流服务,如有,请说明主要运输服务提供商名称、采购金额及占比,自有物流服务与对外采购运输服务之间的关系。 
  (3)补充披露是否涉及沥青工程供应业务中施工环节的内容,发行人是否存在施工分包、是否存在临时雇佣的情形,若有,请具体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业务施工人员、人员雇佣方式及渠道、分包成本,分包费用确定依据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补充披露作为供应链供应的主要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重交沥青的方式,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外购基质沥青后,发行人获取基质沥青所需的技术、工艺流程以及相关设备,发行人是否仅须满足仓储需要即可获得重交沥青,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重交沥青的相关情况、产品特性及用途,说明以库容面积反应重交沥青产品产能、产量的原因,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能够客观反应发行人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处理能力,报告期内重交沥青库容面积变动情况及相关原因分析。 
  (5)补充披露改性沥青的核心生产工艺和技术,相关技术的来源和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技术纠纷,报告期内添加剂的供应渠道,改性沥青生产能力是否对上游相关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客观、公正,报告期内改性剂的具体采购种类、型号、金额、数量、供应商情况,相关添加剂采购、使用数量与同期沥青产量的匹配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改性沥青的具体型号、种类、生产数量,说明不同道路对沥青要求存在差异的原因,不同道路需求以及不同型号产品在配方技术上的特点。 
  (6)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部分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外购改性、乳化沥青直接对外销售的模式,说明外购原因、用途、金额及数量,外购沥青与自产沥青在产品性能、使用用途等方面的比较,报告期内外购沥青数量逐年大幅下降原因,发行人经营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动,说明外购改性、乳化沥青数量与自产产品数量的对比关系,沥青主要供应商的相关情况以及外购沥青价格与发行人沥青销售价格之间的对比关系。 
  (7)根据披露,发行人存在委外加工情形。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部分完整披露生产模式,在产能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下进行委外加工的原因和必要性,且委外加工比例报告期内大幅波动的原因,委托加工沥青与外购沥青在产品类别、型号、产能特性等方面的差异,说明委外加工厂商的基本情况,交易金额及占比、具体交易内容、定价依据是否公允,交易、付款、结算流程,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委外加工厂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说明有关公司的改性沥青的全年产能利用率不高,是专业沥青行业的共性特点相关披露的依据。 
  (8)发行人存在受托生产改性沥青的情形。 
  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自产自用、受托加工改性沥青的数量、金额,受托生产改性沥青的业务流程、付款条件、交付时间、定价原则等,说明受托生产的主要客户名称、基本情况、交易金额及占比,具体交易内容等。 
  (9)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改性、乳化沥青产能计算依据,说明乳化沥青和改性沥青的生产设备、厂房、人员是否通用,改性沥青、乳化沥青的生产周期。 
  (10)结合业务实际、重交沥青和自产改性沥青以及其他沥青的获取方式,说明发行人在从事的沥青生产、物流、加工及仓储服务是否属于一种业务,报告期内主要业务毛利率变动方向不一致的原因,影响毛利率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 
  (11)根据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仓储物流服务收入占比逐年上升,报告期末接近10%,且物流服务单价保持稳定,在沥青价格整体下降的情况下,供应链服务商综合毛利率得以提升。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开展仓储物流服务的主要设备、资产、人员等情况,物流业务流程,销售单价确定依据,招股说明书是否遗漏对于开展物流服务资产的披露,说明仓储物流业务主要客户的情况,请提供物流服务主要合同,请具体说明发行人的码头设施。 
  (12)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产品和服务的产能、产量和产销率,产能计算依据和过程,主要产品和服务的产能分布情况。 
  (13)根据披露,发行人从事沥青工程供货业务需要获得炼化厂的授权。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炼化厂授权的具体内容,报告期是否获得全部授权,对于发行人从事工程业务供货、施工等业务的作用和影响,是否仅在招投标业务中需要取得上述相关授权。 
  (14)结合报告期内上游原材料价格的变动情况及趋势,分析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均价变动原因,变动趋势是否合理。 
  (15)根据披露,道路沥青物流辐射范围在700-800公里以内。 
  请说明上述披露的来源,是否客观、准确。 
  请结合沥青运输半径受限以及发行人加工、业务基地布局的情况,具体说明数字化管理在沥青供应链业务各环节中的具体应用,对业务开展的具体贡献和作用,说明数字化管理中使用的软硬件系统情况,发行人取得的无形资产、专利的相关情况。 
  (1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主要交易内容,具体对应的道路建设项目名称及地理位置,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请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交易合作历史。 
  (17)补充披露业务获取方式、渠道和机制,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获取业务的比例,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承接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和业务被撤销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3)、(7)、(13)、(16)、(17)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8、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东莞泰和签订合作合同,共同参与广东市政建设以及沥青招投标项目,发行人负责与业主、施工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并办理结算。双方利润按照50%:50%分配。东莞泰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 
  请发行人说明与东莞泰和共同参与广东市政建设及沥青招标的原因和背景,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原则是否与双方承担的义务、职责相匹配,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或其他特殊事项安排,目前承揽项目、签订合同以及销售收入实现的情况,东莞泰和的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9、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原材料金额较大。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请发行人分类说明报告期内主要采购物资的金额、渠道、主要供应商情况及其合作历史,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2)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原因,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变动趋势是否合理。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能源耗用数量,分析说明主要能源耗用数量与产品产量的对应关系,量化分析说明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发行人产品售价、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并在风险因素披露部分反应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盈利水平、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程度。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请发行人律师对是否存在上述关联关系发表核查意见。

  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核心技术主要体现以及与所取得专利的对应关系,核心技术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1、关于发行人租赁房屋和划拨土地,以及住宅用于办公的情形。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租赁房屋用途,租金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产权瑕疵,房屋出租方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2)说明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房屋及建筑物的时间、转让方,转让价格,补充披露江西新力基、江西赣北房产情况,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遗漏。 
  (3)补充披露租赁土地的来源、性质,租金是否合理公允,租赁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情况以及相应设备及其用途,对于租期已经到期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对措施,地上建筑物及设备处理情况,搬迁费用和成本,是否对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出租方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4)补充披露发行人租赁划拨用地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5)补充披露自有房产的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披露是否存在搬迁风险,是否存在相关法律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2、2016年4月,发行人财务总监发生变动。 
  请发行人说明申报前财务总监变动的原因和去向,针对2014年9月发行人更换董事长、总经理人选,说明最近2年董事、高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说明发行人员工是否均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是否存在在控股股东、关联方兼职或领取薪酬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沥青业务过程中环保方面废弃物的排放内容,报告期内环保装置的购置、运行情况,环保支出情况,污染物排放数量。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对发行人环保是否合法合规的核查过程和依据。

  14、关于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 
  (1)请发行人说明在报告期内关联方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真实性; 
  (2)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已注销或已转让关联方的情形,说明关联方及交易披露的是否完整; 
  (3)请发行人说明从关联方拆借资金的用途,说明利息的计算过程及公允性;说明关联方借款、资金往来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进行相关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通过员工个人账户收付款的详细情况,列明所有个人账户的名称、用途、交易对方的名称及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说明使用个人账户收付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说明2014年保荐项目正式立项,直到2016年还存在个人账户收付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请说明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贷款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资金的流向,核查是否存在非商业背景下的相关业务,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5)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投资的企业,上述自然人关联方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交易,说明在报告期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 
  (6)请保荐人、会计师重点核查主要关联方及实际控制人的银行账户、银行流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向客户端输送经济利益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及核查比例、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5、关于营业收入: 
  (1)请发行人说明道路沥青供应业务、道路沥青贸易业务、仓储物流服务、加工服务的业务流程、订单获取方式、销售政策(主要合同条款)、定价机制、结算方式、收入确认的原则,说明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请发行人说明如何将仓储物流服务、加工服务收入划分入道路沥青供应业务、道路沥青贸易业务,说明分类标准及依据; 
  (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收入逐年下滑的原因,是否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 
  (4)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重交沥青、改性沥青、乳化沥青在道路沥青供应业务和道路沥青贸易业务中销售的重量、金额及占比、单价、成本、单位成本、毛利率,说明收入、单价、毛利率变动的原因;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仓储物流服务、加工服务在道路沥青供应业务和道路沥青贸易业务中销售收入的金额、成本、毛利率、涉及沥青相关服务的重量、服务的单价及单位成本;说明收入、单价、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将各类产品的单价与市场同类价格进行比较,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变动的合理性; 
  (5)请发行人结合不同业务模式说明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说明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说明是否存在现金收款的情况,如有说明各期金额及占比,说明如何进行相关控制; 
  (6)请发行人结合销售合同相关条款,说明是否存在销售退回或换货的情况,如有请列示报告期内各年的金额及占收入的比例,并说明销售退回的条件及原因; 
  (7)请发行人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内容,列示收入、成本、毛利率,说明其变化的原因; 
  (8)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中标模式下和主动获取订单模式下,各年产生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比,并说明历年变动的原因; 
  (9)请发行人详细说明道路沥青供应业务中的重交沥青业务是否属于贸易业务,说明发行人相关披露是否准确严谨,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10)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客户核查的方法及核查的过程,核查数量及占比、核查金额及占比,说明所选取核查方法的可执行性、说明所选取样本量是否充分的依据;说明发行人贸易业务下销售的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说明核查方法及比例,说明所选取核查方法的可执行性、说明所选取样本量是否充分的依据;核查结果是否存在差异并对差异说明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及核查比例、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6、关于客户: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性质(供应业务或贸易业务)、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获得订单的方式(是否招标)、定价政策、按同一客户不同项目分别列示销售的各类产品名称、销售数量、规格、金额及占比、销售成本、毛利及毛利率、信用期限、是否直接签订合同、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方、是否存在个人账户回款的情况并说明金额及原因、期末欠款金额或预收金额、期后还款金额、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每年新增客户的合作背景、新增客户对当年营业收入的影响程度;并分析同类产品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同一客户不同年度内收入、毛利率变动的原因; 
  (3)请发行人说明厦门华特沥青实业有限公司既是前五大客户又是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列示报告期内所有与其合作项目的详细情况,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终端客户名称、服务内容、销售或购买产品明细、定价方式、结算方式,是否有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结算,是否与厦门华特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请发行人说明是否还存在其他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原因并列示相关交易明细; 
  (5)请中介结构说明对发行人客户核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法、数量、收入占比、核查结果是否存在差异并对差异说明原因;对产品是否实现终端销售如何进行核查,请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及结论。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7、关于供应商: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等;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各年度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不含税)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付款周期等情况,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等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对某单一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 
  (2)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如有,说明发行人如何应对该情形,说明在该情况下的付款方式; 
  (3)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选择过程、询价过程,说明发行人主要采购价格是否公允,结合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说明采购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各期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其销售金额的比例;说明是否存在现金付款、个人账户付款的情况,如有请列示明细,并说明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数量、金额及单价;不同产品销售量、生产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实际使用量是否配比,说明除电费以外的其他燃料费的耗用情况,并对单位能源耗用变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5)请发行人说明进口基质沥青单价在2013、2014年高于国产基质沥青,在2015、2016年低于国产基质沥青的原因,说明进口沥青与国产沥青的产品差异;说明SBS添加剂单位价格变动的原因,说明SBS添加剂在改性沥青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是否对SBS添加剂及其供应商有重大依赖。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18、关于营业成本: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并说明各类产品对应的成本金额及明细,说明各类产品中直接材料成本构成明细; 
  (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采购主要原材料的名称、用途、数量、金额及单价变化情况及原因; 
  (3)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工人人数变动、工人工资政策调整、工人平均工资的变化说明直接人工变动合理性;说明不同类产品的生产周期、制约产能的关键因素,结合报告期内产量、平均人数的变动,分析人均产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生产工人人均工资水平,是否符合当地标准; 
  (4)请发行人说明运杂费、物流服务费、燃料费主要核算的内容及分摊方法; 
  (5)请发行人结合自身的运营模式,说明不同产品下营业成本的构成、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说明成本核算的过程和控制的关键环节,并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 
  (6)请发行人结合单位料、工、费变化情况,逐项分析报告期内不同产品单位成本变动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关于毛利率: 
  (1)请发行人结合市场情况、生产情况、销售单价、单位成本、销售模式的变动,说明主要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的原因:请发行人说明重交沥青毛利率高于改性沥青毛利率的原因;说明乳化沥青以外购为主的原因,说明其市场空间及盈利前景;说明重交沥青浮动价格合约和固定价格合约下毛利率变动的原因;说明改性沥青自产类和外购类单位成本的差异构成,不同生产方式下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销售成本、毛利率情况并说明变动的原因,说明外购改性沥青的原因;说明仓储物流服务的服务内容、开展方式、毛利率变化的具体原因;说明加工服务中自主加工和委外加工的单位成本差异构成,不同加工方式下的加工数量、销售单价、销售成本、毛利率情况,说明变动的原因; 
  (2)请发行人将不同类产品分别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产品的毛利率进行比较,说明差异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关于期间费用: 
  (1)请发行人说明销售人员的销售政策、销售人员数量,结合以上原因分析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请结合报告期内销售数量的变动说明运杂费、车辆使用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说明物流服务提供方的名称、价格、金额、结算方式、配送方式,说明主要委托给被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厦门鑫烽、厦门欣泰进行物流配送的原因,说明向其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说明其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说明检验检疫费的内容,结合销量说明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其他费用核算的内容及变动原因; 
  (2)请发行人结合管理相关人员的变动情况、薪酬调整方案说明职工薪酬、差旅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研发费的明细内容、计算口径、核算方法、会计处理、及其所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如何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解释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3)请发行人请列示报告期内利息支出的计算过程,是否与借款金额配比;说明利息收入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理财收入,若存在请列示理财明细并对利息进行匡算;说明福州福永高速公路项目、江西鸿朔项目的商业背景、资金占用具体金额及相关协议内容,说明福州福永高速项目占用的资金与2013年福永项目银行保理融资业务获得的资金是否为同一笔资金,该项目是否存在真实的商业经济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说明所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了营业税;说明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明细及相关资金流向,列示承兑汇票贴息的计算过程,说明银行承兑汇票不进行背书而大量贴现的必要性;说明报告期内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关于期间费用: 
  (1)请发行人说明销售结算模式及各类客户的信用政策,以及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 
  (2)请列示前十大应收客户(合并范围内)的名称、当年销售收入金额、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账龄、占比、信用期限、是否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期后回款金额(汇款来源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客户一致)、超期未回款的原因,并结合重点客户进行重点分析; 
  (3)请说明发行人对超过约定付款期限的应收账款是否持续催收,相关客户是否与发行人保持联络,是否形成回款计划,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是否获取了足够的证据支持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4)请发行人重点说明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各期末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函证是否存在差异及处理意见;请发行人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截止至反馈意见回复日的回款金额及比例; 
  (6)请列示报告期内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截止到报告期末未终止确认的已背书和贴现票据、已质押票据的明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预收账款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各期期后票据到期兑付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情况并进行详细说明; 
  (7)请发行人说明银行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方或背书方是否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列示对银行汇款和承兑汇票的核查笔数、总金额、占比,若有回款方和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请列明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关解释;请说明应收票据期末盘点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关于存货: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的主要构成明细、数量、金额、库龄,结合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模式、供货周期解释各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发行人结合生产模式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和结转情况,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 
  (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等情况及解决措施; 
  (4)列示报告期末存货的库龄及对应的存货减值准备金额,列示截止到反馈意见回复日期末存货结转金额及比例,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减值准备的变动情况及相关勾稽关系;说明存货减值准备的测算方法及计算过程; 
  (5)请发行人说明所有类型库房的面积、实际使用面积、日常存货存放地、管理流程,如有涉及租赁仓库的情况请说明相关内容;请说明存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说明盘点过程中如何辨别存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聘请了外部专家;重点说明发出商品的监盘程序及监盘情况,是否存在盘点差异。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二、信息披露问题 
  22、关于未决诉讼。发行人因2006年5月至2007年1月期间,为厦门路桥代购挖掘机,对方未支付全部货款,,货款金额2700余万元。目前,厦门路桥向最高院提出再审,厦门中院重新审理。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说明发行人作为沥青供应链服务商,为厦门路桥代购挖掘机的原因,最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理由。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3、请发行人结合沥青产品特性及其合理运输半径、报告期内产品产能利用率、项目拓展能力等情况说明并补充披露募集资金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新增产能与现有差能的对比情况,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是否可行,30万吨沥青装置项目是否涉及新产品,未来是否涉及仓储物流服务的产能提升和拓展,请补充披露拟置换募集资金的具体金额。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依据。

  2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董事、监事、高管历任职务及任职年限。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并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扉页披露有关内容。

  25、请发行人删除招股说明书有关广告、宣传性质用语的披露。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市场份额,若无,请说明原因,对招股说明书相关描述予以完善,以更加确切反应发行人市场地位和竞争地位。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7、关于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1)请发行人在招股书中按性质补充披露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相关信息; 
  (2)请发行人说明其他应收款中保证金的主要构成明细,对应的项目名称及合同金额、发生时间、预计收回时间及期后收回情况;请说明应收厦门路桥运通集团账款的诉讼进展,是否有收回的可能; 
  (3)请说明预付张泽生款项的性质,是否可以获取合法发票;列示各期末预付账款前五大明细并说明变动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8、关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请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新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中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开始建设时间、预计完工时间、预算金额、账面金额及比例、建筑面积、单位建筑成本、已支付金额、应付账款金额、利息资本化情况;列示主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名称、购入时间、供应方名称、合同金额、账面金额、已付款金额、应付账款金额、说明用于生产产品的种类;说明工程预算与实际支出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工程进度是否与形象进度是否相符;说明单位建筑成本是否高于当地周边同类建筑物成本及原因并提供相关依据;请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请发行人说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是否与工程图纸、设计方案进行比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关于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请发行人说明各项无形资产明细、获取的时间、原值、摊销期限及确定的依据;说明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入账价值,摊销期限及其用途;请发行人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说明是否存在内部交易、交易内容及定价依据,内部交易是否在年度内实现最终销售;请发行人说明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构成明细及形成原因,说明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0、关于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请发行人说明应付账款前十大客户的名称、各年采购金额、期末应付账款金额、账龄;说明与北京中油京成石化共同参与投标的具体情况及核算方法,说明与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请发行人说明应付票据的开票明细及期后兑付情况;请发行人说明其他应付款中质保金、其他、往来款的明细;请发行人结合公司的销售政策说明预收账款变动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列示前十大客户的名称、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期末预收金额、账龄、期后结转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交税金-增值税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金额;说明进项税额与产品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销项税额的勾稽关系;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主要纳税调整项目;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与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解释差异的原因;提供报告期内各年度母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主表、各期末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各期最后一个月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及开票明细;请发行人说明母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收入、利润与经审计的申报报表之间有较大差异的原因,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发行人提供的2013年思明区质量强区专项奖金兑现通知中写到母公司纳税金额338.2万,请发行人说明与实际纳税情况是否相符。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2、请发行人说明递延收益中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原值、摊销办法、期限及其确定依据、摊销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划分为收益相关的补助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销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说明(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会计科目的勾稽表; 
  (2)请说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现金与资产科目的勾稽过程; 
  (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各主要构成和大额变动情况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项目勾稽。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5、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切实落实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并逐条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无。

  四、其他问题 
  36、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7、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8、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39、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刘丽丽女士:律师,注册会计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投行俱乐部(www.ibd-club.com)创办人,曾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拥有多年律师事务所和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电话:18512450818

        微信:liulili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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