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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常见10大罪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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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不包括对物暴力)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胁迫本质是指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假设狗蛋背包里面是一团纸巾,走入银行,威胁工作人员说:“不给十万元现金,就引爆包里的炸弹。”尽管狗蛋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恶害内容,依然属于以暴力相胁迫,构成抢劫罪。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主体

  二、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理论上,称为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

  实际上,事后抢劫罪,是由3个轻罪: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而来。例如,狗蛋盗窃了狗剩的手机,狗剩发现手机丢了,而奋起直追,狗蛋发现无法摆脱,突然转身给了狗剩一拳,将狗剩打倒在地,然后逃离。狗蛋构成抢劫罪,属事后抢劫罪。

刑罚:

   上一篇的盗窃,不知道大家注意没有,无论多么严重,都没有死刑的,但是,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具体如下:

一、 :

1、 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杀人,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 抢劫金融机构的。

3、 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二、 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 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 虽有八种情节之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 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案例:

  1991年8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张某、周某、刘某(均在逃)商量去搞点钱用。当晚,四人分乘两辆摩托车窜至本市渝水区某村,敲开被害人晏某、晏小某兄弟俩的房门,被告人胡某和周某、刘某三人蒙面、持刀进入室内,问晏某、晏小某要钱,当他们兄弟俩说没有钱时,便在 房内进行搜寻,后搜得现金3710元,1990年国库券60元,照相机一部,手表二块,臂力器一根。临走时,还将晏某、晏小某用绳子捆绑起来嘴里塞上毛 巾,然后逃离现场。2002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某被抓获。

,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抢劫作案一次,劫得现金3710元及国库券等,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但本案的行为是发生在1991年,。据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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