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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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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987年,水果罐头市场出现严重的滞销,我所在的以生产玻璃罐头瓶和酒瓶为主的兖州玻璃厂也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由于产品无销路,资金无法回笼。玻璃行业因生产的特点,不能轻易停产,否则,熔化玻璃的窑炉就得报废,一个炉子价值40多万元,三条生产线就是120多万元,一千多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只得靠银行贷款度日继续生产,当年的银行贷款从10几万元猛增到420多万元,这在当时是相当大的的贷款规模。 

到了1988年,市场虽然有较大的好转,但原来欠款的罐头厂家由于资金问题,还有不少未能恢复生产,而这些罐头厂家多数为乡镇企业,如果不及时催要欠款,有可能形成呆账,厂长几次开会要求销售科加大催款力度都没有明显效果。时间很快到了1988年的下半年,无奈之下,厂领导决定成立清欠小组,以法律手段催要欠款。清欠小组以退居二线的老领导方厂长挂帅,厂办主任王亚辉,销售科科长程兆虎和时任财务科科长的我为骨干,另有销售科的张凤德和焦中伟两员猛将所组成。

清欠小组成立后,我们首先选定欠款数额较大的,总额为13万元的河北赵县某罐头厂做为第一个清欠目标。因为是第一次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讨债,实际就是跟对方打官司。我虽然在上学期间学过经济法律,但是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还是一点经验没有,其他人也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为此,。孔庭长个头不高,但身材结实,象座小铁塔,也许是职业习惯,他态度严肃,不拘言笑。孔庭长认真的审查了我们的合同以及相关的证据,问了一些问题,说是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但是数额超过了10万元,按规定超过10,,鉴于我们是第一次通过法律程序要帐,孔庭长说他可以跟济宁中院请示,,然后又交待了写诉状的注意事项。

1988年10月,河北赵县赵州桥,前排左起:作者,法警,孔庭长,胡学森,焦仲伟,后排左起:闫志忠,王亚辉

我根据孔庭长的指点,以财务科寻姐提供的原始资料和账目为基础,整理了该厂欠款的清单,写了有生以来第一份诉状,再经过孔庭长审查后,。

没过多久,,按约定的时间来兖州应诉,并定下了具体的开庭时间。由于诉状是我写的,对来往账目比较熟,厂里就安排我做为法人代表的第一委托代理人出庭,同时安排对业务比较熟的销售科焦仲伟做为第二委托代理人。

大约是当年八月中下旬,,厂长带领部份中层骨干参加了旁听。,孔庭长是主审法官,书记员闫志忠。对方来了两个人,一个副厂长,一个厂办公室的人,两个人与我们差不多,好像也是没经过这样的场,看样子也都是比较本份的人。孔庭长宣布开庭后,首先由我代表原告宣读起诉状,然后是被告应诉。因是第一次上法庭,我也不知道对方要说些什么,心里没有一点底。但是他们并没有提出什么难以回答的问题,也没有胡搅蛮缠,对我们起诉状提出的欠款数额没有提出异议,只是说瓶子没有用完,去年市场形势不好,资金周转不开,无力还钱。到了双方辩论时间,我说合同中有明确的付款时间,到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多了,瓶子没有用完不是拖欠货款的理由,他们也没有再争辩,只是说现在没有钱。

下午开庭也没有出现大的波折,因这个案子事实比较清楚,对欠款数额双方也没有异议,,先做了调解。为了加快对方还款的时间,孔庭长问我们是否可以放弃违约金的追偿,这个时候在法庭上能说话的只有我们两个委托代理人,包括厂长在内的其他人都没有说话的权力,我跟厂长使了个眼色,他微微点了一下头,我就跟孔庭长说我们同意放弃违约金的追偿,这也为孔庭长调解成功提供了方便,然后对方也答应了付款时间,孔庭长起草了调解书,我们双方在调解书上签了字,紧张的第一次开庭就这样结束了。

可是,时间过去一个多月了,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内,被告一份钱也没有给,,,立即把案子转入执行庭进入执行程序。

1988年1017日,这一天是我女儿出生的第十天,。我受厂领导安排,与厂办主任王亚辉、。,两个庭长都姓孔)、书记员闫志忠和一名法警。

1988年10月,左起:焦仲伟,王亚辉,胡学森,作者。

河北赵县古称赵州,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了,地处石家庄东南40公里,因赵州桥而闻名于世。主要特产有驴肉,最有名的是大个的黄梨,当地叫做雪花梨或者象牙梨,蜜甜可口,吃一个就饱了。小吃有炒面,就是面条下出来再炒着吃的那种。

兖州距离赵县有400多公里,那时没有高速公路,104国道也是刚刚修好,但是我们不知道这个消息,所以走的聊城、临清。,我们开的是厂里的北京吉普,这在当时算是中等水平的车,司机胡学森是个老转业军人,开车比较稳,由于路况差,最快车速只有70公里/小时,到了赵县太阳已经下山了。我们一行在赵县的机关招待所住下,简单的吃了晚饭就早早的休息了。

次日,我们驱车去了罐头厂,这个厂在赵县的郊区,一个破破烂烂的小厂,不知道这样的厂子怎么能生产出来卫生合格的水果罐头?我们围着小厂子转了一圈,根本没有什么可执行的东西,厂房里简陋的破旧设备,堆在院墙边的瓶子已经被雨淋了,瓶子里一层浮土,厂长也不在家,负责的人一个也没有。厂里有几个工人不知在干着什么零活,,嘀嘀咕咕说,这下事可闹大了,看看怎么办吧!

第一天的执行任务陷入困境,我们只好先回招待所,晚上研究了下一步行动方案,机器这么旧肯定不能要,罐头瓶散落在地上,里面已经有了浮土,就是装了包拉回去也必须挨个冲洗再装包才能重新销售,人工成本太大。

第二天上午仍然没有弄出什么好的方案。正在大家一筹莫展时,焦仲伟从楼上往下看风景时,一眼认出院子里放着的一部小汽车正是罐头厂厂长的,这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废工夫!孔庭长立即查封了这部小车,并让焦仲伟通知他们厂里想法联系厂长来招待所处理,如果不来我们就把车拖走了。这部汽车虽然不是什么好车,但对于这个厂长而言可是他的命根子,不多时他就来了,这个厂长也不是那种不讲理的人,只是目前的困境压的他萎靡不振。孔庭长给他讲了不按期还款的利害,他说手里实在是没钱,答应先借几万元现金,随后将差额汇过来,双方又形成新的还款协议,王亚辉和孔庭长他们等着厂长借钱,我因为家里孩子小,先期与焦仲伟返回。 

这个厂长确实是实在,后来欠的钱都分批汇来了,第一个诉讼案子就这样圆满结束了。没想到,从来没有打过官司的我及我的同事们,也能打赢官司并要回来钱,这使我们备受鼓舞,增强了下一步工作的信心。

年底,我们又打了一个金乡的小案子,这是一个规模很小的村办罐头厂,欠款金额为三万六千多元。因为合同是在金乡签的,孔庭长说兖州没有管辖权,。,态度和蔼,是一个非常好的法官,因为案子比较简单,也没有正规的开庭,他直截了当的说,你们看看能不能把零头让了,算是我们金乡跟你们要口饭吃。我一听法官竟说出这样的话,我这人本来就心软,他这一说我还能说什么?我和同去的张凤德一样的想法,这个小厂本来生产就不景气,,找人都不好找,能让点钱一次性的把大头拿回来也是合算的,我就拨通了厂长的电话:05474-41**11请示,他马上就同意了。

1990年11月,作者与方厂长在一起。

1989年年后,销售科转来了曹县某酒厂的案子,说是这个厂欠款近十万元,多次去要,不但不给钱,态度还十分蛮横,目前已经停止发货了。

曹县位于山东的西南部,与河南的八县市接壤,距兖州170公里,古称曹州,隶属于菏泽地区,是个山高皇帝远的地方。听说对于曹县和他的邻县单县有个说法,叫做“单县不单,曹县不曹”。

我根据财务帐上数据和财务寻姐提供的发货单及销售科的供货合同,,孔庭长审查了我们的诉状,看了合同,,。

关于管辖权,我们也是在不断的学习中才知道的,这是经济合同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决定着一旦合同履行期间出现问题,。,这样可以有利于自己。那么哪些是决定管辖权的事项呢?,二是如果没有注明签订地,。比如,需方在供方提货,运费由需方承担,供方所在地就是合同的履行地,如果供方负责运输,标的物在需方验收,那么履行地就是需方,曹县的合同中就有这一条,;。如果以上什么都不明确,就是以最后一个盖章的地方为履行地,所以现在各个厂家对合同的履行地都慎之又慎,合同中的措词也再三推敲。最后就是因案件涉及的数额大小形成的管辖等级,就像河北赵县的案子那样。 

1990年9月,左起:焦仲伟,作者,闫志忠

大约是1989年3月某日,,曹县某酒厂的案子开庭,我和销售科的张凤德坐公共汽车赶到曹县,经济庭的庭长叫刘万斌,也是个子不高,象个小铁塔,一脸严肃,老是板了个脸,都不正眼看人,好像别人都欠他多少钱似的。酒厂来了两个人,一个好像是管销售的副厂级的人,瘦高个,古铜色的脸,另一个是厂办的,不怎么说话。那个管销售的一开口就说,你们的帐不对,我们根本不欠这么多,听他这一说,刘庭长就说,你们连帐都没有弄清,还告人家,先对账吧。他们根本也不看财务帐,而是按发货单算,好在我们去的时候带了相关的发货单等资料,没办法,只能一张一张的对。这过程中,他们不是说这张单子不清楚,不能算,就是找别的什么茬子,反正不与你配合。,我当时正好前门牙出了点问题,说话漏风,把我气的啊,要多烦有多烦,这会才理解了“曹县不曹”的真正含意。如果说河北赵县和金乡的案子是预演,那么曹县的案子就是真刀真枪的实战了。

对帐时常陷入僵局,不能往下进行。但是,我们是原告方,目的是要钱,不管对方什么态度,还是要把他拉上对帐的轨道上来,不能受情绪所左右。这种情况下,就要忍辱负重,机智灵活,不因小事而使对帐陷入停顿,适当的让步就是必要的了。

由于我们交货的手续本身存在个别的不清晰,,对帐工作异常艰苦,始终没有理出个头绪。一个多月后的4月14日,我与方厂长又去了一次,大体将欠款数额定了下来,但还有个别的单子对方不承认,我只得回来请示厂长,他说他亲自去一趟曹县,争取现场拍板。但厂长去了也没有完全达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证据中,有的有发货单,但没有对方的收货单,他们看到这种情况,就是手里有也不拿出来,,双方各让一半,损失了近一万元,违约金更谈不上了,这算是最好的结果了。

大约是5月下旬某日,。按调解书,被告欠我们的包装物麻袋,如数由我们派车拉回,所欠的货款大部份用现金加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库券偿还,剩余大约三分之一用该厂生产的特曲酒抵偿。银行承兑汇票在当时刚刚兴起,多数商家还不知为何物,国库券也是还有两三年才到期,一般也不能做现款付给供应商,但是这总比收不到钱好。

对于该厂的酒,我们也是考虑再三,酒肯定不是什么好酒,不然不会积压这么多。生产好酒的地方需要多种条件,除了工艺、原料之外,气候、水土等都是不可或缺的条件,曹县这个地方气候干燥,土壤多是呈浅黄色的盐碱地,可能是黄河古道决口留下的。水就更差了,要是用曹县的自来水洗头,头发都是硬的。但是,该厂不管怎么说还是一个国营企业,酒的质量虽然不怎么样,但毕竟不是假酒或者毒酒,不要他的酒就不给你钱,要了可以回去分给职工或者抵债,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1990年9月,左起:孔庭长,焦仲伟,闫志忠,作者

根据厂领导安排,由方厂长带队,成员有我和张凤德,司机胡学森,还是乘坐那辆北京吉普,仓库赵中华等两名保管带大挂车(那时半挂车不多,都是货车后面加一个挂斗)一部拉酒和麻袋。

到了曹县,,他要现场监交。上午约九时许,我们到达了酒厂,我去财务科办理收取现金、承兑汇票及国库券的手续,但是,他们的财务人员不配合,说是没有钱,财务科满屋都是他们的人。我立即跟刘庭长汇报,他到了财务科就说:“赶快按数给人家!”,一句话吓的财务人员赶紧把钱拿出来了,连同国库券及承兑汇票等办理了移交手续。

这边清点麻袋的工作也不顺利。主车在装洒,挂斗车在装麻袋,他们的人在仓库里边清点,我们的人在外面挑选整理打包,不能用的要挑出来。里边的人一个劲的把麻袋往我们的人头上扔,仓库的门里门外尘土飞扬,一片混乱。89年的春夏之交天气格外的热,赵中华等两名保管累的汗流浃背,气喘吁吁,受了这种窝囊气,以他的脾气,在家里早就骂上甚至动手了,但是在这种环境下,他还是忍着,生怕在这鬼地方闹出别的什么不好的事,看到这种情况,我们另外几个人也一起帮着整理麻袋,加快进度。

曹县这个酒厂是曹县的支柱企业,在当地肯定也是没有人敢惹他,供应商一般都不敢得罪他,他们没有想到我们就敢摸他的老虎屁股,就敢起诉他,所以才有对帐时的嚣张,财务的无理和仓库的粗鲁。 

到了中午吃饭的时间,酒厂方面没有请刘庭长吃饭的意思,那就我们请,这也给我们提供了与他拉近感情的机会,这是我们巴不得的事。这时他虽然还是板着脸,但是对我们已经明显没有敌意了。下午四时许,酒及麻袋已经整理装车完毕,办完了交接手续,司机把车开到了大门口,我们的北京吉普紧随其后,刘庭长坐在我们的车上。意想不到的是,大门口及整个厂区院子全部挤满了他们的人,大门上了锁,出去不得。我们要求开门,他们就是不开,车外面都是他们的人,有人在敲车窗的玻璃肆意挑衅,方厂长交待,我们谁也不要下车,也别多说话。 

刘庭长与他们交涉无果,这时只听他大声说:“给我拿锤来!”,我们小心奕奕的从车的后备箱中拿出铁锤交给他,车内的人也不由自主的拿起后排放着的摇把和其他可以自卫的家什,以防不测。 

 “你到底开不开门?不开我就砸锁了!”,刘庭长质问他们厂长。 

说时迟那时快,刘庭长已经快步来到了门前,正举锤要砸,厂长一看赶紧结巴着说:“别,别,别!”,灰溜溜的让人把大门的锁打开了,我们的车队徐徐开出了厂门,往东拐了一段小路就上了公路,看看后面没有人跟来,就加快了车速向北驶去,一直把刘庭长送到他的家,我们要请刘庭长吃饭,他说:“不必了,你们赶快上路吧!”。他站在家门口,余气未消,歪着头,板着脸,还是利愣着头,不正眼看我们,自己嘟囔着:“他们明天会来找我”,意思是酒厂的人会来给他道歉。他说这话我完全相信,虽然酒厂厂长今天的行为是对着我们来的,但刘庭长是监交人,实际上等于不给他面子,刘庭长真把锁砸了,就等于是砸了酒厂厂长的脸,他在当地再横,。 

1990年9月,

这一瞬间,刘庭长在我心中的形象突然高大起来,他再也不是那个一味偏向被告,毫无原则、毫无人情味的法官了,原来他是一个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好法官,虽然开始他偏袒当地被告,那也是人之常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后来我们的忍让和工作中的负责精神感动了他,被告的恶劣行径激怒了他,在关键的是非面前,他依法办事,坚持了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当我们的车发动的时候,大家都已满怀感激之情,对刘庭长依依不舍。

大约一年多以后,我在山东电视新闻中突然看到政法系统先进个人表彰会上戴着绶带的他-。这就对了,这样的法官不是先进,还有什么样的法官是先进呢?

曹县某酒厂一案是我们清欠小组成立以来打的一场惊心动魄、也是最艰难的官司,我们从这个案子中总结认识到,赊销货物一定要考察好对方的经济实力,发现对方超过合同付款期不履行付款义务,就必须果断停止供货,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签订合同一定要再三审查相关的条款,交货手续一定要正规、齐全。最重要的是,决定要与对方打官司时,必须先对帐,形成书面的对帐单,一旦动了官司,如果对方不配合,就会大大增加工作的难度,也必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那些不讲理、不守法的企业更是这样。另外,对于资金状况欠佳的企业,,以避免被告转移资产,无法执行。主要委托代理人在起诉之前必须把相关的案情掌握的清清楚楚,:没有你不知道的事,这样才能增加胜诉的把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你是财务人员,就要掌握销售环节的合同、送货、签收、质量纠纷等方方面面的情况,你是销售人员就要掌握一切资金的往来情况。 

经过两年多的时间 ,我们清欠小组在厂领导的全力支持下,方厂长运筹帷幄,掌握大局,全体同事通力配合,先后打了十多场官司,近的如山东境内的枣庄、费县、曹县等,远的如河北赵县,最远的达到了黑龙江牡丹江的横道河子。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均无一败诉,为厂里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最值得敬佩的是那个年代中,,他们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从不徇私情的职业道德及高尚情操,对工作一丝不苟的认真态度,给我们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他们的人格魅力永远留在了我的心里。                              


作者简介

    刘金光,1958年10月生于江苏苏州,祖藉山东荣城,现居山东曲阜。1986年大学毕业,长期从事企业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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