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新闻网讯(记者 卢昭昭 通讯员 林芳羽 刘延龄)三人利用虚假贸易背景和虚假抵押登记手续骗取北部湾银行防城港支行开出承兑汇票,在明知深圳某公司无力还债的情况下仍协助其向该银行借款1.4亿元,导致该银行在承兑汇票到期并承兑后,仍有7600余万元未能收回。8月4日,。
检方指控,2012年,深圳的中鑫发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另案处理)以公司经营铝锭贸易为背景和以广东惠东县一商铺作为抵押,向北部湾银行防城港支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三人在明知该公司没有真实铝锭贸易的情况下,仍协助袁某骗取北部湾银行开立承兑汇票。
2012年4月初,当北部湾银行工作人员来到广东惠东县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李某受袁某指示,以找人代办较快为由,将虚假抵押物登记手续交给北部湾银行工作人员,并亲自到北部湾银行签领承兑汇票。在银行工作人员到当地房产局查看抵押物状态和办理续抵押登记手续时,李某将虚假的抵押物查询单和续抵押手续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在开立承兑汇票期间,王某受袁某指示,伪造中鑫发公司增值税发票、财务报表和铝锭购销合同等虚假资料交给北部湾银行。刘某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虚假资料上签字并委托袁某与银行签订承兑协议。
据统计,在2012年4月6日至2014年2月26日期间,该公司以虚假的贸易背景和虚假的抵押登记手续共骗取北部湾银行开出17次承兑汇票,累计票面总金额为1.4354亿元人民币。在承兑汇票到期并承兑后,该公司至今仍有7633.91万元未归还,给北部湾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
庭审中,三位被告人表示出悔罪态度,同时向法官表明自己对于该公司诈骗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知情或者少知情,主要是受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的胁迫进行操作,主观方面无诈骗故意,。
该案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来源:防城港市新闻网
编辑:黄琪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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