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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付款请求权的安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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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如何行使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请求权?是和银行承兑汇票一样通过银行托收呢?还是可以直接找承兑企业要求付款呢?


其实,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但安全性却大相径庭。很多企业票据法律知识贫乏、风险防控意识薄弱,负面案例比比皆是。


案情回顾


山西企业迫于旧账清欠压力,无奈收下了债务人用于还款的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光票,出票人(承兑人)是某山东公司,收款人是债务企业,票面金额150万元,期限六个月,收款人空白背书后交予山西企业。收票时山东公司的财务人员也在现场,口口声声保证到期肯定能兑付,还互相留了联系方式。


票据到期前,山西企业与山东公司取得了联系,对方态度很好,声称集团已经做好了资金预算,要求持票人先把原票寄过去,验票无误后即可向集团申请划款。山西企业在原票上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将原票原封不动按山东公司提供的地址通过邮政EMS寄出,两天后,在EMS官网查询得知快递已经被张某签收。


票据到期后,迟迟未见付款,山西企业多次联系山东公司,但对方矢口否认收到了快递,称公司根本没有张某这个人。山西企业慌了神,赶赴山东当面找承兑人沟通,仍无结果。山西企业在本律师的指导下,,以救济票据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河北某电器商贸公司出示原票前来申报权利,山西公司一看傻了眼,票据被粘了七八张粘单,凭空多出了六七手背书,重出江湖后的票据和自己没有了一丁点儿关系。山西企业空口抗辩、举不出任何证据,。


山西企业遭此暗算、怒气难平,不惜一切代价向本地公安机关报案,启动了刑事程序,在公安机关的强势介入下,终于揭开了这一重重黑幕:山东公司想方设法逃避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义务,自导自演了“诈票”这出大戏,先是安排公司内勤苗某某编造了张某的姓名签收了快递,拿到原票后发现山西企业未背书、未签章,于是又生恶意,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找来多家小公司捏造一手一手的背书信息和贸易背景材料,最后指使河北电器商贸公司去申报权利。虽然山东公司某经理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山西企业的经济损失至今仍未完全追回。



在上述实例中,最后持票人麻痹大意、贪图方便,未通过银行托收,致使原票失控,加之未在背书栏内填写自己公司的名称、未进行背书签章,又埋下了一系列隐患,为骗子进一步做恶提供了可乘之机。



票据是完全证券,属于权利与证券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的证券,票据上的权利的存在、行使和转移,都与票据分不开,票据是票据上的权利的唯一象征和代表,无票据即无票据上的权利。因此,对商业承兑汇票原票的控制至关重要,丧失原票即意味着丧失权利,惟一的救济渠道是提起公示催告。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


,,。可见,。


根据《票据法》第53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最晚是票据到期后10日之内提示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要像对待银行承兑汇票一样,在汇票到期前即郑重其事通过自己的开户行向承兑人的开户行提示付款、委托收款,不要为了节省一点财务费用而酿成大错。




来源 | 文章整理自: 票警、作者:李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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