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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093期——每日重点考点挪用公款罪(5星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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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093期——每日重点考点挪用公款罪(5星考点)

 

基本概念

1.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私分国有资产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属于真正的不作为犯。

 

重点考点详解

一、挪用公款罪

侵犯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一)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1.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2.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3.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权利。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2.公款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公有国库券、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

3.归个人使用三种:供个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四)挪用公款不同用途的数额和时间条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3万元为定罪起点,没有时间要求。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以5万元为起点,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1)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2)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这是指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实际上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在3个月之内没有归还,或者说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挪用正在生息或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追缴。

(2)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小结:如果多次挪用公款进行不同用途的,重行为的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之中。但轻行为的数额不能计算在重行为之中。三个月内归还的不能计算在三个月未还之中。


(五)责任形式为故意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以罪论处。

 

二、挪用公款罪与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2.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

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一般以暂时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二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罪行为一般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将公款转移给个人占有时,即使不能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也能够认定挪用公款罪。反之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应认定为罪。

 

三、下列行为应以罪论处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2.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四、加重情节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五、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六、其他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罪定罪处罚。剩余的部分数额,如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对此部分数额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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