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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收益权”投资“神套路”——洪磊会长在2018年中基金百人论坛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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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元时代智库

导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2018年中基金百人论坛上从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逻辑角度表示私募基金可以做债权和收益权投资,但必须有度。作为2018私募基金发展的“信号指示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权投资标的得到官方认可。本文以下详细阐述收益权投资的特点、政策梳理及交易结构分析。

 

一、收(受)益权投资的含义及特点


随着资管行业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理财的兴起,收益权和受益权的概念屡见不鲜,但是法律法规并未对两者做明确的定义和区分。在实践过程中,两者定义界限较为模糊,存在混用的情况。根据中基协定义,收益权应当是实体企业当前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或者是实体企业持有的股权、债权所衍生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持有的目的是获取稳定现金流,需要设立SPV实现风险隔离。根据定义,我们认为收益权投资主要有以下特征:

● 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作为基础;

● 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收益作为支付内容和先决条件;

● 以收益权创设方作为义务人;

● 以对收益权创设方的转付请求权作为核心权利内容;

● 通常以设定回购义务、担保权利和SPV进行风险隔离。

目前中基协还暂未为收益权投资设定实施细则,。虽然在中基协最新讲话精神中,洪会长对于私募基金收益类投资给予了积极的指导意见。但是协会提出,将针对此类业务推出更有针对性的登记备案须知,这意味着针对收益类投资的准入的条件和标准也将趋严。根据已有政策以及备案要求,我们认为私募基金开展收益权类投资主要有以下两个限制条件:


一是牌照限制。私募基金牌照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其它类私募投资基金,不同的基金管理人所覆盖的投资范围不尽相同。我们根据中基协基金备案情况,将三类私募基金牌照分别对应的投资标的整理如下:

根据投资标的的分类,我们可以清晰看出,目前只有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可以进行收益权类投资。然而,目前其他类私募管理人的登记从2017年10月份开始登记数量为0,已经事实上“暂停”,由此可以看出其他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具有限制性因素。


二是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产品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二、私募基金收益权投资标的的

政策梳理


收益权投资标的本质属于非标投资范围,虽然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但是中基协依然出台了相关政策进行规范,本文将涉及非标投资的相关政策梳理如下:

总结来看,。根据已有备案通过的案例,我们认为当下私募基金主要的收益权投资标的主要有应收账款收益权、不良资产收益权以及股权收益权。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几种投资标的的具体操作和交易结构。


三、私募基金收益权投资的交易结构


(一)应收账款收益权


应收账款(Accounting Receivable,简称 AR),是指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物权法》228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等规定,收益权是应收账款中的一项权利,在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同理可以进行出质、转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通常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进行融资。


1.操作流程


私募基金收益权类产品标的通常是将企业的应收账款打包设计为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应收账款有利于企业及时回笼资金,改善财务状况,提高资产流动性,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2.风控措施


在实践过程中,应收账款的质押是典型的风控措施。但是,这种方式往往会流于表面,仅仅只是在形式上对借款人、出质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风控的核心在于风险显现时,事前设置好的风控措施能够有效缓解风险,因此针对应收账款类收益权投资,从投资人的角度应该主要从以下方面完善风控措施:

(1)对拟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充分的尽调,包括合法性和价值评估两方面。具体来说,合法性是指尽调要满足判断应收账款的真实、合法性。重点应该关注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形成、出质人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应收账款下的相关义务、债务人是否对支付该笔应收账款存在实质性抗辩理由等。而价值评估是指投资人需要考虑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2)同时在公示系统以及当地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物权法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设立。私募基金应当在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并及时在公示系统中对质权进行展期;另一方面,针对特殊的应收账款,例如收费权等,应当取得当地主管部门的配合,。

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私募基金公司应该尽量避免最终走到处置质权这一步。因此,在具体操作时私募基金公司可以要求出质人、债务人签署三方协议,,如最终发现质权的情形,。


(二)不良资产收益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何为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

所谓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一定收购成本及处置风险的不良资产真实收购与处置业务。所涉不良资产业务收益权转让模式,即业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社会投资方开展的以转让债权收益权为基础的业务合作模式。在这里,需要明确一点,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不同于不良资产转让,具体区别如下表所示。

在实际操作中,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和处置(3户以上)仅限于由四大AMC(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AMC承接,3户以下的不良资产包可以是社会第三方受让,在非批量转让的前提下,私募基金可以发起基金收购银行已被界定为不良的债权,但基金备案时需提交不良资产取得途径、协议及资产清单等资料,并提交资料证明该债权系不良。


1.操作流程


按照转让收益权与自持收益权在处置回收款分配上的优先性,可将收益权转让合作模式分为转让普通收益权模式、转让优先级收益权模式、转让劣后级收益权模式以及转让半劣后级收益权模式四类。通常使用的交易结构如下:

(1)转让普通收益权模式:在此模式下资产公司向投资方转让普通级收益权,原则上对资产包内债权资产的回收款均应按照双方所持收益权比例直接进行分配,无分配顺序上的先后之分。在处置过程中,因共同承担处置风险,合作方一般投入自身人力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2)转让优先级收益权模式:此模式下资产公司向投资者转让资产包优先级收益权,资产公司持有劣后级收益权,且资产包一般仍委托资产公司进行处置,即优先级投资者仅投入资金以获取优先级收益权所要求的固定收益回报。对处置回收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先行支付优先级投资者本息(一般应以净回收款先支付当期利息,余额冲减本金),在优先级投资者本金全部偿付完毕后资产公司以劣后级投资者身份获取资产包剩余处置收益。(资产公司在期间可能要求以劣后级投资人身份每期也分配一部分利息收益,但先行覆盖优先级投资人收益要求的原则不变。)

(3)转让劣后级收益权模式:此模式下资产公司向投资者转让劣后级收益权,每期净回收款须先行冲减资产公司剩余投资本金及相应固定收益,在剩余本金全部偿付完毕后,剩余债权净回收款全部归合作投资方所有。

(4)转让半劣后收益权模式:此模式可理解为介于普通收益权模式及劣后级收益权模式之间的模式。即每期净回收款在满足资产管理公司方本金与要求的固定收益后,再满足合作方本金及相应固定收益,超额回收部分再按收益权比例进行后续分成。


2.风控措施


(1)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审核。今年年初,《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82号文”)出台关于规范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82号文明确规定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并实行了严格穿透原则。针对银行不良资产而言,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范围:

● 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 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

● 出让银行自身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的信贷资产收益权。


(2)回购担保


● 不良资产处置回款,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资产的拍卖变现、整改、提升价值;债权催收、重组、重整等回款、剩余资产再打包出售;

● 关联方到期无条件溢价回购;

● 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条件回购基金持有的XX公司的股权;

● 资产抵押至基金名下;

● 董事、财务等委派、证照、;

● 其他保证及担保。‍


(三)股权收益权


股权收益权转让是指在合伙企业不发生股东变更的情况下,出让人仅将其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除该收益权之外,出让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其他权利仍由出让方自行享有和行使;受让方除享有出让方在合伙企业中约定的收益权外,不享有合伙企业的任何其他权利,也不需向合伙企业承担任何义务。


1. 操作流程


股权收益权一般采用“购买收益权+回购”的模式,即私募资金先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在资管计划终止时,由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对股权收益权进行溢价回购。也就是说,无论所投向的股票价格涨跌与否,投资者获得的将是一份稳定的收益,而且收益率水平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一般在6%以上。


举例说明:A公司持有一家未上市保险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份,现A公司拟再通过B公司(代持的方式)收购第三方持有的该保险公司股份,B公司系A公司的非股权关联控股公司。为完成上述收购,A公司拟通过“股权收益权转让+收购”的方式进行融资(以其已经持有的保险公司股份),以该资金提供至B公司,由B公司完成上述收购行为。


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从该案例中看,B公司要获得资金,但是只有A公司手中有股票,那么就是A公司作为委托人设立股权收益权资金计划,在资金合同中约定资金用途是B公司用以收购第三方持有股份。资金项目到期后由A公司溢价回购。作为增信措施,B公司可以提供担保或者兜底。


2. 股权收益权转让的可行性


第一,众筹项目的股东众多,但每个股东的投资金额很小,因此单个股东在表决中的权力有限,投资者更看重的是项目的经营收益;第二,由于出让股东并没有放弃持股权,约定期限的收益权转让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因而也无须到工商部门变更备案,只要在合伙企业备案转让协议和变更分红账号即可,大大减化了转让程序;第三,由于股权仍然在出让方名下,收益权转让期间,出让方会配合受让方,参与项目管理,反映受让方的意见,在约定的收益权转让到期后,其对应的权利重新回到出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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