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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姿势】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90%阜宁人不知道,且听阜宁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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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骤增,、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由于很多人对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够,不能应付民间借贷中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很好的保护,针对这些问题,,维护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现就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解读如下:


1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币、澳元、台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遏制高利贷行为。


2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再计算复利,其利息应当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超出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4


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中除约定利率外,还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的,应视为对利息的约定,利息、中介费、担保费等合计以后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5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6


借款人尚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冲抵本息的,应予支持。


7


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借人可按民间借贷主张权利。


8


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约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明确在债务清偿后可以回赎,债务人或第三人根据约定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的,该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债权人如根据抵债协议及物权转移凭证要求原物权人迁让的,。


9


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尽管已经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但存在资产明显低于市场价等显失公正和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协议等法定可变更、可撤销情形的,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


10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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