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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行38亿骗贷案曝光,保理业务风险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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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莫之野】民国大师的背影:胡适

读胡适的书:他代表了民国气质,他是大师中的大师



公司新来的财务偶然发现刚离职的财务总监李冬梅“有猫腻”——她曾利用职权收过他人的“好处费”。该公司总经理的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报案,不料,。

让警方意外的是,原本涉嫌“受贿”被刑拘的李冬梅,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他犯罪事实——6年来,她在公司老板陆裕祥的授意下虚构材料、刻假公章并串通银行职员,为公司骗取光大银行贷款累计31亿余元。

该案发生于浙江省宁波市,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相关判决书。,李冬梅、陆裕祥分别获刑5年和4年6个月,涉案公司被判处罚金3010万元。

判决书显示,该公司骗贷过程中,为“扩大贸易量”,虚构了多笔大宗煤炭交易,模式为“只走账,不走货”,其中牵涉国电泰州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华电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两家公司。



▌假印章假到有错别字,银行职员帮掩饰

李冬梅离职的时间是2014年9月。次年,该案案发。2015年4月24日,,。

李冬梅原是浙江金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公司”)的财务总监,公司法人为陆裕祥,。该案的被害单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宁波分行”)。

判决书显示,,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李冬梅在金秋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办理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职务便利,将大量此种业务交由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中间人王某七(另案处理)办理,多次收取王某七以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好处费,共计约56.9万元。

在李冬梅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她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骗取贷款,向银行职员行贿。经公安机关查实后,。

,2008年起,金秋公司为获得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贷款,陆裕祥、李冬梅在未征得贸易客户单位镇海炼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协议、应收账款确认函、购销发票确认书、货款结算单等保理贷款业务材料上分别盖伪造的印章,使用上述虚假材料向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申请国内保理融资业务贷款并获得成功。

至2011年3月,金秋公司累计骗取贷款约3亿元。

此后,金秋公司与镇海炼化公司终止了贸易关系,但骗贷并没有停止。

,金秋公司为继续获得光大银行贷款,陆裕祥、李冬梅使用伪造的金秋公司与镇海炼化公司的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应收账款、货款结算单等,并加盖伪造的镇海炼化公司相关印章,以虚假的镇海炼化公司应收账款为质押,再次成功申请到了国内保理融资业务贷款。累计骗取贷款人民币约6亿元。

此外,2012年7月16日,光大银行镇海支行客户经理葛林安发现金秋公司造假的情况却未汇报,帮助金秋公司骗取贷款。之后,陆裕祥、李冬梅继续使用虚假材料向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申请贷款,至2013年5月,累计骗贷约4亿元。

判决书显示,为了制造假材料,金秋公司方面伪造了镇海炼化公司的财务章。在光大银行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葛林安拿着相关材料找单位两位柜员人工验印,两人均发现了一个问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练化分公司财务专用章”有错别字。“炼化”被写成了“练化”。

葛林安向验印的两人解释道,镇海炼化公司的财务可能盖错章了,他马上会重新盖。其后,葛林安带走了相关材料,也并未将此事上报。

▌收50万贿款帮助骗贷,怕事发全额退还仍获刑

 “你们的章假得也太明显了。”在案证言显示,发现假章后,葛林安、陆裕祥、李冬梅在一家咖啡厅见了面,葛林安催促他们赶紧把到期贷款还掉。这次会面是在2012年7月。

数月后,在老板陆裕祥的授意下,李冬梅以自己的名义办了一张中信银行卡,作为感谢送给葛林安。其后,卡中分5次转入了50万元。

判决书显示,直至2014年11月,葛林安开始担心50万的事曝光,他到办公室找到陆裕祥,问能不能把这50万算作他向金秋公司的借款,陆裕祥同意了。

可葛林安还是不踏实。几天后,葛林安和妻子一起再次来到陆裕祥的办公室,把钱和银行卡一起退还,并让陆裕祥出具了收条。

当月,光大银行镇海支行终止了对金秋公司的保理业务贷款,一批虚构的煤炭交易贷款材料被银行方面发现。

2016年5月6日,。其后,检方对其以骗取贷款罪、。

庭审中,葛林安“骗取贷款”的犯罪情节如何认定成为了控辩焦点之一。关于葛林安是否给陆裕祥、李冬梅提供过镇海炼化公司相关印鉴底稿,各方说法不一。

公诉机关指控,葛林安向陆裕祥、李冬梅提供了镇海炼化公司相关印鉴底稿,而后李冬梅找人根据上述印鉴底稿私刻印章,继续使用虚假材料向光大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成功。

,欲证实葛林安提供底稿的行为,在案证据只有李冬梅的供述和公司出纳干某的证言,但干某的证言前后反复,且在细节上和李冬梅的供述不相吻合。同时,葛林安本人对此予以否认,陆裕祥也称葛林安没给过底稿。最终,。

,葛林安参与的骗取贷款行为,虽未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综合考虑葛林安在骗取贷款过程中的作用、实施欺骗手段等案件具体情节,应对葛林安追究刑事责任,且葛林安参与骗取贷款的数额巨大,应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终,,;,。数罪并罚,。



▌虚构大宗煤炭交易,“只走账,不走货”

除虚构镇海炼化公司贷款材料外,自2012年9月起,金秋公司还虚构了与其他两家贸易客户单位的贷款材料,累计骗取贷款18亿。这两家客户单位分别为国电泰州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江苏华电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电”)。

,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金秋公司为获得更多银行贷款,陆裕祥、李冬梅采用虚构贸易事实、虚开购销发票、虚增应收账款、伪造印章等方式,在未征得贸易客户单位国电电力、江苏华电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虚假材料向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申请“国内保理融资业务贷款”并获得成功,累计骗取贷款约18亿元。

此项骗贷情节均为同一模式——虚构大宗煤炭交易,实现三方间的“循环贸易”,事实上,此种“交易”只走账,实现账面上贸易量的扩大,并没有实际货物的交割。过程中,资金都是由金秋公司提供,在几个煤电能源公司间来回流转。

多位涉事公司证人的证言还原了这种“循环贸易”。

证人金某承认,其名下的两家公司和金秋公司操作过这种仅走账面的“循环贸易”。这两家公司为宁波丰能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能燃料公司”)、宁波镇海腾龙电化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化燃料公司”)。

金某称,“循环贸易”是在2013年和2014年进行的。大概在2013年初,陆裕祥给他打电话,称为了向光大银行贷款,要在他的公司“走下账”,他当时就同意了。陆裕祥名下的另一公司——宁波市镇海惠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涌公司”)——也参与其中。

贸易合同上,金某名下的丰能燃料公司、电化燃料公司向国电电力、江苏华电购买煤炭,然后再销售给陆裕祥名下的金秋公司、惠涌公司。而实际操作中,资金是由陆裕祥的两家公司打给金某的两家公司,金某再按照李冬梅的要求将钱款打到她指定的国电电力、江苏华电。

事实上,“交易”全过程中并没有煤炭货物的交割。

▌“每吨煤给走账费2-3元”,虚构贷款材料上有真印章

作为“循环贸易”中的一环,两位江苏华电员工也曾出具了证言。

江苏华电燃料供应部员工王某作证称,其公司与金秋公司的煤炭贸易业务是燃料经营部的主任吴超负责的。2013年下半年,陆裕祥找到吴超,说自己公司贸易量不够,想跟江苏华电“走个账,做大一下贸易量”。

操作方式为,金秋公司将煤炭卖给江苏华电,然后江苏华电再把这笔煤炭卖给陆裕祥指定的惠涌公司、腾龙电化公司以及丰能燃料公司这三家公司。货款和发票是这三家公司先给他们江苏华电,江苏华电再给金秋公司。

王某称,煤炭并没有实际交割,陆裕祥称每吨煤给他们2-3元的走账费。

王某辨认了中国光大银行提供的江苏华电与金秋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款转让三方协议、煤炭买卖合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商业发票、燃煤结算单,表示这些文书上盖的“江苏华电的章”与江苏华电的真实印章有区别。

江苏华电财务部门副主任汪某也为该案作证,他称自己曾在领导同意后,在李冬梅和银行的人带来的协议上盖了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章。

汪某称,李冬梅曾带了光大银行的两个人找到公司总经理柳某,商量用公司应付账款在光大银行做保理业务,柳经理把他喊到办公室,介绍了金秋公司保理业务的情况,之后他向财务总监王讯进行了汇报,王讯听后觉得可行;经领导同意后,他就带着李冬梅和银行的人到财务去办手续,银行的人拿出“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与公司签署,并让他把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签章盖上印,他就按照公司的用印流程在三方协议上盖了印。

经汪某辨认,金秋公司2013和2014年的“应收账款债款转让协议”上面加盖的公司公章和法人章是真实的,而煤炭买卖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商业发票、燃煤结算单上的合同专用章不是江苏华电的。

最终,。

判决书显示,光大银行镇海支行的副行长朱某作证称,截至2016年4月26日止,金秋公司仍有2.2165亿贷款未归还。

2018年4月10日,。,被告单位金秋公司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金额达500万元以上,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骗取贷款罪。陆裕祥、李冬梅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金秋公司在陆裕祥、李冬梅的决策和实施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银行工作人员葛林安以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金秋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罚金3010万元。陆裕祥犯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处罚金200万元。李冬梅犯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处罚金100万元。



▌保理业务风险因素分析

一、保理业务的一般风险表现

国内保理业务是银行专门针对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收帐款占用资金量较大的企业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以卖方和买方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基础,通过受让( 购买) 企业(卖方) 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资金( 保理预付款)或其他相关服务(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的金融业务。

保理业务风险根植于供应链违约风险,主要指卖方供货不确定性和买方还款不确定的风险,其生成原因既有外生原因(如自然灾害、政策不确定性、市场不确定性、社会信用机制缺失等),也有内生原因( 如信息、经营、制度、运输、利益分配等不确定性) ,涉及应收账款质量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等几个方面:

(一)应收账款质量风险

应收账款质量风险是指由于贸易背景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问题,或因应收账款被设定限制条件或商务合同中存在争议、瑕疵等因素,导致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有缺陷,影响银行到期足额回收保理款项。卖方为了套( 骗) 取银行融资,编造、伪造、变造财务报表、合同、发票,非法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有的甚至将资金流入民间高息借贷等高风险领域。严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剔除不合格应收账款是规避保理业务风险尤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信用风险

所谓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和卖方两大方面。具体来说,即买方信用风险( 赊销风险):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借款人与还款人分离是其与贷款区别的显著特征。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是保理业务的常规担保措施,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应收款项就不会产生信用风险。因此,买方信用风险是保理业务的关键风险,尤其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买方信用风险是应予以关注的首要问题。

卖方信用风险: 方客户通常作为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主体(定向保理除外),其信用状况的优劣,经营实力的强弱都会对保理业务产生重要影响。无论是有追索权还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作为第二还款人,卖方信用风险都不能忽视。

(三)法律风险

保理业务的最大特点就是获得融资方和最终还款人二者分离,银行不得不承受由于这两者分离所带来的风险。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缺乏详尽的法律法规。。而且,转让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成立与生效的必备条件,恶意的债权让与人可能与其中一个后位债权受让人串通,通过倒签转让日期或者倒签收到通知日期,制造虚假证据,从而损害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这也就意味着应收账款受让权益的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从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来看,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卖方履约瑕疵的风险,买方抗辩权以及抵消权的风险;银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隐蔽保理业务项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等等。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一票多次融资形成重复融资风险,,将同一贸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至不同银行,套取多家银行信用,进行过度融资,使银行陷于欺诈风险;2.保理业务期限不匹配导致应收账款回款被挪用风险。保理融资期限与贸易合同约定应收账款付款期限不匹配,买方先于保理预付款到期支付应收账款,或者未将款项打至保理收款专户,然后卖方将款项挪做他用导致信用风险;3.还款资金监控不到位导致间接还款(买方未付款至保理银行指定的保理收款专户)。发生间接还款某种程度表明合同履行不畅或贸易真实性存疑,应严控间接还款现象的发生;4.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保理业务材料与保理业务类型要求不匹配导致相应风险发生。5.。6.保理系统录入操作失误导致操作风险,由于支用审查失误可能导致提供录入系统报表依据有误,或者录入操作以及复核未能审查出错误,造成系统录入错误,如发票号码、保理类型、利率、期限等信息录入错误将导致会计核算失误,保理业务统计数据失实。

二、保理业务特有的关键风险点

除了前述保理业务的几种一般风险表现及特征以外,如下保理类型特有的风险因素也值得关注。

(一)无追索权保理。关键要把握买方信用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卖方是否同意并配合银行采取各种方式(包括法律手段) 向买方进行催收,是判断银行是否需要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做出上述承诺的情况下,银行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并可提供延期管理服务,否则视同卖方自动放弃对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要求,在保理预付款到期前应该要求卖方予以清偿。

(二)公开保理即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后,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公开保理的主要风险点:相关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先由卖方盖章,送达方式要符合银行要求,取得回执及邮寄收据等通知以及回执是否规范、真实,直接关系到日后银行主张受让权利的认可问题。通过上门送交快递或挂号方式送达的,要取得买方回执并加盖印章(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以及邮寄收据,采取公正送达方式的,要有邮寄收据和公证书; 三方签订明确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的“三方协议”,需要签字盖章生效。

(三)隐蔽保理。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时不立即通知买方,向银行提交相应转让书面通知,银行可随时向买方发出通知。关键风险点;转让书面通知需要卖方加盖公章,并进行专夹保管。同时,需要向买方发送账号变更通知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隐蔽保理转为公开保理时,应立即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等相关材料。但是,转让书面通知送达往往滞后,通知的效力与法律支持具有不确定性,为催收、虚假转让等留下隐患。

(四)池保理。应收账款回款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允许卖方使用应收账款回款资金。根据买卖双方交易和结算特点,对受让的应收账款实行动态管理。其主要风险点是确保在池应收账款未到期,并确保不出现溢支情况,即因应收账款出池导致保理预付款可支用额为负。出现溢支应在2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即转让新的合格应收账款,或清偿保理预付款溢支金额。鉴于池融资的特点,买卖方应是长期的经营合作者,保理业务类型应该选择全部公开类型,买方在账款确认账户变更事项上能够予以配合,以避免后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出现困难等问题。



▌风险防控措施和建议

针对上述风险点,作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如何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我们将具体措施总结如下:

(一)迅速转变观念,正确认识保理业务

转变观念、正确认识保理业务是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国内保理业务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不同,具有典型的跟单贸易性、自偿性特点,第一还款来源明确。其本质上是应收账款转让业务,原则上无需其他抵质押担保,抵质押担保只是增加了风险缓释的措施和手段。因此,对客户的严格准入把关是风险防范的首要关口,贸易真实性审查和回款管理是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保理业务的本质和特点,严禁套用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开展保理业务。开展保理业务时,在客户准入环节必须严格依照规定对买、卖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保理产品的适用性。不得通过增加抵质押担保等方式放松对保理业务准入管理,并重点把控贸易真实性审核、应收账款受让、回收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二)审慎选择保理客户,严控高风险领域客户

审慎开展小企业、民营企业客户保理业务。谨慎选择贸易类客户,严控钢贸等敏感性行业保理业务。逐步压缩钢贸等敏感性行业客户业务,审慎选择煤炭、有色金属贸易等市场风险较大客户,谨慎选择买卖双方均为贸易类客户。坚决不介入盲目扩张、民间融资、涉诉、实际控制人有道德风险的企业。

(三)加快调整隐蔽保理,严格执行核准规定

审慎对待隐蔽保理业务新增,持续提升非隐蔽保理流贷替代率水平。对现有存量隐蔽保理业务应加强排查,逐一进行梳理,抓紧解决风险问题。着重做好贸易真实性的尽职调查,留存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的原件,取得买方对《账号变更通知书》的确认回执。隐蔽保理业务出现回款异常时,最好立即转为公开保理。

(四)重点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查,强化操作性风险管理

1.严格遵照保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业务,强化合规意识,并根据辖内市场特点、人员情况,规范细化各环节、各节点操作。重点加强对经办行业务执行过程的监控,加大检查和监督力度,及时纠正不合规操作、化解风险隐患。

2.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制定核实贸易真实性相关操作要点,明确经办机构和客户经理贸易真实性审核责任,细化保理管理岗审核要点,确保贸易背景真实合法、相关合同单证齐全有效。高度关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合同、发票真实性问题,应收账款受让前在税务登记系统进行查询,开票日期一个月后应再次进行查询,以有效防范发票“先开后废”现象,同时注意加盖公章,避免重复融资。运用税务部门相关系统,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虚假所带来的信贷风险,提升发票验证效率;二是规避贸易型企业虚构贸易、虚假做账问题。对于买卖双方均为贸易型企业的应该谨慎对待。

3.加强回款管理。针对间接还款,应设定系统自动预警,及时有效防控风险。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回款管理细则,对经办行和客户经理进行保理回款的管理和考核,并指定专人对所辖地区保理业务回款情况进行经常性监控,一旦发现客户出现间接回款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如提前回收贷款、增加有效担保方式等)来控制风险。

4.加强池保理管理。一是系统内录入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必须和实际应收账款到期日严格保持一致;二是在池保理业务发生溢支后,应立即要求客户及时补充新的应收账款或清偿溢支金额;三是合同到期后,不允许进行新的应收账款受让。遇合同到期前受让应收账款的,到期应进行应收账款催收,及时结清保理预付款。

(五)做实贷后管理,规范档案管理

1.根据国内保理业务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实时关注买卖双方的信息。深入了解买卖双方的结算习惯及资金安排,持续跟踪了解买卖方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买方客户资信情况。

2.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特别是保理专户回款异常等情况增加敏感性,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防范、及时处理。

3.统一管理标准和要求,规范档案管理。做到档案资料分装整齐、目录清晰、内容完整、编号一致,以便于及时查找信息,做好相关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六)建立保理专营团队,加强业务培训

高素质的保理业务专业人员是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按照银监会相关文件要求,国内保理业务余额超过30亿元的一级分行应配置保理业务团队,国内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0亿元的二级机构应设立保理业务团队,建立完整独立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

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细化保理业务操作岗与客户经理岗职责分离的相关规范,将风险和内控管理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具体包括尽职调查与系统操作分离、贷后管理与客户维护分离、保理操作人员与客户经理间的信息及时传递等。

总之,蓬勃发展的保理业务给我们带来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我们应该尽早未雨绸缪,不但要注意规避保理业务的一般风险,还要谨慎防范保理业务特有的风险,更应敏锐抓住保理业务中出现的风险因素,查找薄弱环节,绘制风险地图,有针对性地健全保理业务风险管控机制,以确保该业务更好地服务于我行的健康发展。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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