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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证券收警示函 一营业部负责人在营利性机构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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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瑞安安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叶羽在任职期间,存在在你公司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你公司在知悉叶羽有关兼职行为后,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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