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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九江萍钢: 氧枪喷头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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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标项目内容、技术要求、招标数量、计划招标时间等

  (一)招标项目名称:氧枪喷头。

  (二)技术要求:按招标单位图纸要求及双方签定的技术协议执行。本次招标物资执行零库存超市模式:投标单位将物资发货到招标单位专用仓库,经招标单位进行预验收合格后的物资方可进入物资超市,但此预验收不视为招标单位对质量的最终认可。进入超市内的物资所有权均归投标单位,招标单位承担一般保管责任,进入超市内的物资若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由投标单位免费提供换货和退货服务。招标单位有权从零库存超市领用,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投标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合同到期后物资仍有库存,可与投标单位协商降价处理。双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的,由招标单位发出书面告知退货处理,投标单位收到招标单位书面告知次日起,二十天内完成退货处理,投标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退货的,每延期一天按该货物合同金额的 0.5 %收取保管费用,最高收取的保管费用不超过该货物合同金额的 5 %,三十天内仍未办理退货手续的,招标单位不再承担保管责任,货物的灭失、毁损责任由投标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招标单位概不负责。存储于超市的物资在失效期到期前,由投标单位办理退货,未办理则视为自动放弃货物所有权。由招标单位自行销毁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招标单位概不负责。

  (三)招标数量:氧枪喷头φ219*4年用量约300件,氧枪喷头φ273*4年用量约200件。

  (四)计划招标时间:2018年4月28日。

  (五)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4月24日。

  (六)中标后合同签订完成期限:2018年5月28日。

  二、资质要求

  (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两年相关业绩合同两份。

  三、意向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一)资质材料(加盖报名单位公章):

  1.最新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需载明身份证号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企业介绍,便于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4.投标单位开票信息(上述资料需加盖报名单位公章)。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提交时间:报名时提交。

  (三)提交方式:书面、电子邮件(邮箱地址:jiugang1367@163.com )。

  四、投标方式

  招标单位对意向投标单位提交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查,向审查合格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说明书),接到招标邀请函(说明书)的单位请按邀请函(说明书)要求时间交纳相应投标保证金( 18000 )元、招标服务费( 200 )元。招标结束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应予以补齐,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宣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无息)。

  五、六告知:

  (-)标的物:氧枪喷头。

  (二)招标规则:投标报价分多轮次报价(不少于两轮报价),每一轮报价不高于上一轮报价,价格为含(17%)增值税包到价(若遇国家税率调整,价格作相应调整),否则无效。若本次参加投标单位数量超过7家(含7家),增加入围报价,报价排名前6家单位入围参加正式商务投标报价,商务报价中第一次报价应不高于入围报价。

  (三)中标方式:合理低价中标。

  (四)交货期:实际以招标单位下达的供货通知单数量、交货期交货。

  (五)结算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货物经验收合格,由招标单位提供领用清单,投标单位按清单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单位收到发票经财务结算入账后开始付款,按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总价款的90%,其余10%货款在发票入账6个月后支付(不计息),支付低于六个月承兑汇票或现款按招标单位财务每月公布的贴息利率的通知收取资金占用费,由招标单位开具发票,在货款中扣除。(若遇国家税率调整,价格作相应调整)

  (六)合同样表:见附件1

  六、招标方信息

  (一)单位名称: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二)联系地址: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邮编:332500。

  (三)联系人:谭亮 18870215463。

:18870210166;邮箱地址:jgjianshenbu@126.com 。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设备材料公司

  公告时间:2018-4-17

  附件1

  工 矿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招标单位: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J-S-L-18-000投标单位: 签订地点:九江市湖口县

  招标编号: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厂家型号

品牌/生产厂家

计量

单位

预计数量

单价(元)

预计金额()

备注


1

氧枪喷头

φ219*4

/

/

300





合计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17%增值税,若遇国家税率调整,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合同项下物资执行零库存超市模式:投标单位将物资发货到招标单位专用仓库,经招标单位进行预验收合格后的物资方可进入物资超市,但此预验收不视为招标单位对质量的最终认可。进入超市内的物资所有权均归投标单位,招标单位承担一般保管责任,进入超市内的物资若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由投标单位免费提供换货和退货服务。招标单位有权从零库存超市领用,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投标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合同到期后物资仍有库存,可与投标单位协商降价处理。双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的,由招标单位发出书面告知退货处理,投标单位收到招标单位书面告知次日起,二十天内完成退货处理,投标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退货的,每延期一天按该货物合同金额的   0.5  %收取保管费用,最高收取的保管费用不超过该货物合同金额的   5 %,三十天内仍未办理退货手续的,招标单位不再承担保管责任,货物的灭失、毁损责任由投标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招标单位概不负责。存储于超市的物资在失效期到期前,由投标单位办理退货,未办理则视为自动放弃货物所有权。由招标单位自行销毁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招标单位概不负责。

铜价依据供货通知书下发当天 “上海有色金属”网站→1电解铜均价,不锈钢管价格依据供货通知书下发当天“我的钢铁网”→不锈钢管价格→无锡精特:不锈钢无缝管Ф168*4.5-8  304价格;20#钢管价格依据供货通知书下发当天“我的钢铁网”→上海市场无缝管价格→临沂金正阳 流体管Ф219*6及Ф273*7均价。

单价计算方式:单价=(加工费+铜价)*含铜理论重量+(加工费+不锈钢管价格)*含不锈钢管理论重量+(加工费+20#钢管价格)*20#钢管理论重量。氧枪喷头参考理论重量见下表:

序号

区域

型号

 

喷头参考理论重量    kg

含铜、不锈钢管、20#钢管参考理论重量

含铜参考理论重量(kg

20#钢管参考理论重量(kg

含不锈钢管参考理论重量(kg

2

60吨转炉

φ219*4

19.35

14.2

3.15

2

重量结算方式:招标单位对每批次货物抽查30%以上过磅,取过磅平均值为实际重量,当所供产品实际重量/理论重量<98%时,退货处理;实际重量/理论重量≥98%时,按理论重量结算。

  二、质量技术标准(要求):按双方签定的技术协议执行。

  三、交货时间和数量:第一条约定的数量为参考数量,实际以招标单位下达的供货通知单数量、交货期交货。

  四、交(提)货方式、地点和费用负担:投标单位自选运输方式送至招标单位: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招标单位物资仓库,运杂费投标单位承担。招标单位指定接收人,姓名:谭亮,电话:18870215463。接收人接收货物不视为招标单位对货物质量的最终认可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以招标单位实际过磅数为准,不计损耗。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通用标准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七、验收标准及方法:货到招标单位指定地点,招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牌、数量、产品合格证书及产品外观)等进行验收,但此验收不视为招标单位对质量的最终认可,招标单位仍可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投标单位应在收到招标单位通知后五日内向招标单位申请复检,若投标单位未能在五日内申请复检的,视为投标单位认可招标单位检验结果,若经双方共同复检后,双方仍对货物质量存在异议的,双方应共同商定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出,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结果为最终判定结果,双方未能共同商定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的,双方同意由招标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以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结果为最终判定结果

  八、结算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货物经验收合格,由招标单位提供领用清单,投标单位按清单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单位收到发票经财务结算入账后开始付款,按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总价款的90%,其余10%货款在发票入账6个月后支付(不计息),支付低于六个月承兑汇票或现款按招标单位财务每月公布的贴息利率的通知收取资金占用费,由招标单位开具发票,在货款中扣除。 (含17%增值税,若遇国家税率调整,价格作相应调整)

  九、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1、投标单位不履行合同条款,经合理催告后,仍不履行的。2、投标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与招标单位签订本合同。3、在合同执行期间未经招标单位书面同意产品转包他人生产或采购的。4、投标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骗等行为。

  十、 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货的(因招标单位原因影响交货的,交货期顺延),每延期一天投标单位承担违约金为延期交货物资金额的 1 %,但不超过延期交货物资金额的 10 %。因此造成招标单位损失的,投标单位还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投标单位延期交货时间超过 10 天的,招标单位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要求投标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投标单位在送货时必须附带送货清单(盖章)、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材料,否则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收货,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投标单位承担。

  3、投标单位所供货物修正型号必须与招标单位所提供的规格型号匹配,技术要求及等级不得低于原有型号,否则由此产生的质量、安装等问题,由投标单位负责。

  4、投标单位交付的产品发现质量问题:

  a 如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投标单位应免费维修或更换,造成招标单位损失的,还应按 双方协商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有质量问题物资合同金额的1倍的 承担违约责任。

  b在合理安装及原工况、环境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如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使用寿命,招标单位有权要求投标单位按双方协商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有质量问题物资合同金额的0.5倍的 承担违约责任。

  c.投标单位销售给招标单位的产品属于假货,应向招标单位承担合同约定的产品价值3倍的违约责任,此款项招标单位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5、投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书面同意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招标单位有权扣除投标单位全部履约保证金16000元,并有权不予支付所欠投标单位货款,上述金额不足以弥补招标单位损失的,招标单位有权继续追索。

  6、投标单位违约的,招标单位有权在投标单位的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7、投标单位如需在招标单位现场施工,应先签订《治安责任书》、《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投标单位应遵守招标单位有关制度,并接受招标单位的监督检查,,接受招标单位按章处置。因投标单位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所导致的后果由投标单位承担,招标单位的审核、监督、检查及相应处置行为,不免除投标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8、投标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次充好、以旧翻新、假冒伪劣等弄虚作假、欺诈等不诚信行为或违反签署的《诚信承诺书》的,招标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投标单位同意按《诚信承诺书》承担赔偿责任。

  9、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投标单位须以现款方式缴纳16000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逾期未缴纳,招标单位有权从投标单位货款中扣除相应现款作为合同履约保证,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单位承担。合同履约完成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10、招标单位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变化随时调整合同价格,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投标单位不接受调价,招标单位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因投标单位违规违法等原因造成招标单位损失的,投标单位须全额赔偿;赔偿金额从投标单位货款或者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款项中先行扣除,不足部分,招标单位依法享有向投标单位追索的权利。

  十二、进厂车辆车容车貌:

  客车车身目测无明显污迹;2、货车、槽罐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无明显污迹,车厢(罐)目测无泥沙、积灰;3、车灯、车牌无污渍,玻璃明亮;4、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车厢无破损;5、车辆所属单位名称字迹整洁、清晰。如进厂车辆车容车貌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保卫部岗亭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期间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投标单位承担。

  十三、招标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状况的变化,有权解除合同。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招标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它约定事项:

  1、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往来函件,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并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单位地址或电子邮箱发出,以书面方式邮寄的,于到达对方之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发出时视为送达。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未接到书面通知前视为未变更,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2、如因招标单位工作需要,需短期内续签合同,价格原则上参照招标单位重新招标或比价后的价格,最终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一式陆份。投标单位执壹份,招标单位执伍份。

  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之日生效。

  5、投标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侵犯第三人的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如因投标单位原因导致知识产权纠纷,投标单位应积极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投标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6、本合同项下投标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债权时,必须征得招标单位同意,未经招标单位书面同意投标单位不得单方转让债权,未经招标单位书面同意,投标单位转让债权无效。

  7、对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进行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后生效。

  8、投标单位在招标单位区域内送货或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招标单位相关规定。否则,应接受招标单位的相应考核。

  9、合同有效期限:2018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

  10、《诚信承诺书》、《治安责任书》、《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招标书、投标书、报价单、技术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特别约定:自交货之日起,满三年未开增值税发票结算的货物视为投标单位自动放弃相应货款。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开户银行

工行湖口支行

开户银行


    

1507235009030018866

    


    

0792-6327377

    


纳税人识别号

91360429589213438C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黄智华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电子邮箱

sc005@fdjgsc.com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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