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根据《票据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虽然法律规定了承兑人需无条件支付,但若存在某些法定的情形时,经办银行有权利拒绝付款。可以拒绝付款的法定事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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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解释】虽然持票人没有欺诈、偷盗、胁迫,可是取得承兑汇票时,明知道该汇票在流转过程中,已经存在欺诈、偷盗、胁迫,则持票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银行可以拒绝承兑该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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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解释】持票人如果是诈骗得到承兑汇票、或者是偷盗得到、或者是暴力威胁得到票据,那么持票人依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经办行可以拒绝该票的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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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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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解释】甲银行是承兑行,A公司持有承兑汇票,可是B公司欠甲银行贷款未还,如果A公司要求甲银行付款,甲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为了获得票款,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可是B公司明确的知道A公司欠甲银行款项的事实。这时候,就算B公司取得了票据,甲银行依然可以拒绝向B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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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未到期;
【解释】承兑汇票未到期,则承兑人没有付款的义务,当然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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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解释】主要指的是,承兑汇票的记载事项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要么是必要记载事项没有记载,如没有记载票据金额;要么是记载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记载的金额大写和小写不一致;总之这里的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说的是票据无效,无效的票据就是废纸一张,当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经办行也当然有权利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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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过提示付款期未说明合理理由;
【解释】承兑汇票一般的付款提示期限为从到期日开始10日,如果超过了十日,那么就属于超过提示付款期。超期了,就需要持票人向银行出具说明,说明超期的理由以及表明原因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等。如果超期了,持票人不说明理由,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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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
【解释】例如,持票人刚好在承兑行处有逾期未还的贷款,那么这时候持票人请求付款,承兑行就可以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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