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电票市场不太平,出票行与承兑行不一致且承兑行为三农、村镇银行的电票引起各家银行的关注,不少银行直接“一刀切”,或暂停代理接入机构业务或者暂停与代理接入机构交易,并自查存量电票业务,对此还需做具体分析。
1、什么是代理接入?代理接入的现状是什么?
代理接入是指通过接入机构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进行电票签发、承兑、贴现、转贴现等操作。
截至2015年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共计396家,银监会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目前接近有4000家左右存款类金融机构,直接接入ECDS系统的比例只有10%不到,其余的受制于直接接入需要承担系统建设费用,系统维护费用,通信专线租用费用等,都是已经或将选择代理接入方式接入ECDS,提供代理接入服务的的主要是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以工行、中信、招商等为主。
2、代理接入如何辨别?
3、代理接入是否合规?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年第2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银行机构(含信用社、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的途径有两种: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银发[2016]126号第四条(五)明确指出:“通过被代理方式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使用在代理行开立的、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关联的同业账户办理资金收付。”所以说,被代理行的同业户不违规。
4、代理接入的风险
代理接入在被代理机构知情的情况下是合规的,目前市场上爆出来的风险更多的是各家银行对电票部分承兑行并不能如期兑付的担忧。风险来自于开票额大于承兑行所能承受额和承兑行并不知道有此类兑付,此外亦担心部分小机构会有破产等风险,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持票机构就有可能去申诉权利。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各方存在12种情形,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或造成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比较重要的是以下4条:
(一)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财务公司、、《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无理拒付或拖延支付的;
(二)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
(四)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六)接入机构因清算资金不足导致电子商业汇票资金清算失败,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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