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外币、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外币在计算利息时应当按照外币本身的利息计算
民间借贷是以金钱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这里的金钱并不仅仅是指人民币,还包括外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偿还本金方面,一般情况下借款为人民币时,偿还时仍用人民币偿还,但借用外币的,应当偿还外币,即所谓的借什么还什么。因为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一直在变动,如果简单地规定偿还时使用人民币,对一方可能不公平。只有借贷的外币为稀有外币,无法找到同种的外币偿还时,才可以用偿还时该种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进行折算,由借款人偿还折算的人民币。因此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偿还时借款人要求偿还外币的,应当判决偿还外币,如果没有同等的货币,可以以偿还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偿还。
就借贷外币偿还的利息应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外币存款利息进行计算,由于外币主要不是在我国流通,在该国流通时,该国银行会有一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但这个标准只在该国使用,我国根据属地原则,不予适用,而是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的存款利息标准计算。
借贷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时,偿还时应当偿还同等的国库券或者有价证券,国库券有保值增值的作用,偿还同等的国库券对双方更为公平。其他有价证券比如股票,则价格随时间的推移变化较大,偿还时间点的不同,价值差别较多,因此也以偿还同种类的有价证券为宜。对于其利息,则比较复杂,如果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则可以以借款时折合的同等人民币的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在外币或有价证券借贷时,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致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借贷的外币或者有价证券折合为人民币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偿还时偿还的人民币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偿还时利息的计算标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应认定为有效。
老贾说法
爱法律,爱生活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