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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法律(刑法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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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三)】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01

下列哪些人员属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    )。
A.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B.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C.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D.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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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解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等等。故本题答案为AB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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