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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圈高频转发,并引起极大争议。,国内第一起发生电票公示催告行为的案例。
公告显示,申请人为浙江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2016年2月4日出票的金额为600万人民币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丧失,。收款人为天台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浦发某支行。
:,并要求公告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争议的焦点在于,电票究竟适不适用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目的,是将下落不明的票据找出来,确定票据的实际占有人。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因被盗、遗失、灭失的事实导致票据下落不明。
与传统纸票不同,。只要将票号报给央行清算总中心,即可查询到持票人所在银行。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实际上是寻找票据的过程。如果能够确定票据的占有人,确定票据的下落,不论是盗窃、捡拾,或者有其他诈骗、威胁情节,直接提起票据权利诉讼即可。
“电票不可能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电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至今从未发生过一起,将来也不可能发生。”有人说到。在此公告中,申请人为该项票据的出票人和持票人,亦即意味着在ECDS系统中该票据处于申请人名下,但持票人在银行网银中却对自己持有的票据失去控制。如确属该情况,其开户银行会帮其在系统中找出原因,不会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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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票系统自2009年运行以来,也曾发生过疑似“票据丢失”情况。但迅即查明,是因接收方的开户银行系统存在漏洞,导致在电票发起方户名、账户和行号三要素录入错误,接收方开户银行无法入账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的交易规则做即时退回处理,而是滞留在其开户银行服务器里,才造成收付双方的暂时性恐慌。之后,该行通过系统升级方式解决了该问题。这也证明在ECDS统一托管的情况下,传统纸票面临的票据下落不明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知情人表示,若在人行ECDS查询下来,该项票据已登记在善意持票人名下,、被盗、灭失这三种并不存在的情况,申请了公示催告程序。对此,,“近年来,伪报票据丧失事实而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明显增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格申请人应是票据丧失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据此,他认为,该项公示催告在法律上应该是无效的。“此案充分体现了电票由第三方ECDS托管,权属关系清晰,票据安全可靠,无法篡改的优势。是个典型案例。”
他解释,恶意公示催告一般都是当事人与直接后手在贸易交易中产生纠纷,通过恶意公示催告来说明其票据是不慎遗失、被盗,直接后手是以重大过失所取得票据,以此通过恶意公示催告、申请票据除权等司法程序,排除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但电票彻底避免了此类纠纷的可能性。
。从去年2月4日起,最高院规定施行2015年公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修改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即公示催告期间必须满足两个时限条件,由此避免了恶意持票人在善意持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公示催告、除权申请判决等程序非法获取票据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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